2023年开年银行大额存单热销 额度有限储户“拼手速”抢购******
记者 彭 妍
2023年开年以来,大额存单市场热度上升,不少银行的大额存单甚至出现“抢购”“售罄”的情况。
有银行理财经理表示,最近银行大额存单比较火爆,一天6亿元额度上架,20分钟售罄。目前大额存单额度很少,即使提前预约,也未必能买到。
“去年以来债市和股市震荡调整,理财净值化转型后也出现了‘破净’问题,居民风险偏好降低,资产保值的诉求加大,而大额存单属于保本投资渠道,因此需求有所扩张。”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在存款利率改革的背景下,预计未来存款利息还将继续下行,因此投资者倾向尽早买入存款类产品以锁定收益。
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地区各大银行网点发现,大额存单销售比较火爆,前来购买的市民较多,部分银行的大额存单已处于售罄状态,有的需要靠抢才能买到。
在走访过程中,多数银行的理财经理向记者反映:“临近春节,近期稳健型投资者对大额存单热情高涨,由于每一期释放的额度有限,目前大额存单不好抢,只要一开放,几分钟就售完了。”
目前大额存单各期限利率下跌趋势较为明显,例如,大部分银行3年期大额存单年利率已经下调至3%左右,但“一单难求”现象并未得到缓解。
对于当前大额存单热销的现象,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,近年来我国居民存款增长较快,尤其是2022年居民投资理财风险偏好明显下降,居民存款增速显著加快。大额存单利率高于同期限存款,期限一般较长,有助于在利率下行周期锁定当前相对较高的利率,因此受到居民普遍欢迎。
近期监管层多次强调“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”,增量和存量贷款利率有望维持低位,商业银行净息差依然承压。在此背景下,业内专家认为,存款利率仍有一定下调空间。
“从目前情况看,市场无风险利率下降是大势所趋。”董希淼表示,存款利率下降,偏好存款的居民收益将减少,但也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:首先是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,进一步推动银行降低实体经济实际融资成本;其次是约束银行对存款的不理性竞争行为,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;最后是中长期存款利率下降,有助于减少短期存款与中长期存款之间的“价差”,使银行存款期限结构更加合理。
明明认为,在存款利率改革的背景下,叠加信贷利率走低,银行为了确保净息差空间,不会“高息揽储”,因此大额存单的利率易降难升。
从大额存单未来的发行趋势看,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表示,大额存单作为商业银行负债端的构成之一,预计在2023年将出现一些分化,大型银行负债端来源多样,且有继续压降存款成本的倾向,在大额存单发行数量上或不如中小银行积极,利率也将延续低于中小银行的趋势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